(2017)桂1422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凌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2民初247号原告:凌某,女,1978年4月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被告:黄某,男,1978年9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凌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廖汝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思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