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3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寻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寻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3民初1130号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宝良,职务:总经理。被告:寻源。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寻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唐山市金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亚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