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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81执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浏阳市俊君彩印厂诉叶长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俊君彩印厂,叶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118号申请人浏阳市俊君彩印厂。被执行人叶长青。关于申请人浏阳市俊君彩印厂申请被执行人叶长青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2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长青银行存款人民币115336.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思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