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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叶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叶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336号原告: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法定代表人:王德虎,职务:总经理。被告:叶剑波,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明珠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元,诉讼保全费755元,共计157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马 玲人民陪审员 齐士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