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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邵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152号原告:邵某,女,住安达市。被告:常某,男,住安达市。原告邵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邵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邵某负担。审判员  张振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孟艳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