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庄显康与王广利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显康,王广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52号之一申请人庄显康,男,汉族,1969年2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王广利,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王广利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广利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