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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81执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福艳与被执行人潘相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福艳,潘相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2125号申请执行人马福艳,现住扶余市。被执行人潘相阳,现住扶余市。申请执行人马福艳与被执行人潘相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8025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6)吉0781民初43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