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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刑初20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李永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刑初20175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胜,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于天津市,户籍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2014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津滨检塘公诉刑变诉〔2017〕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永胜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永胜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路与xx道交口附近,利用失主曾某的车辆车窗未关之机,盗窃失主曾某牌照为×××××的奥迪A3汽车内身份证、居住证及银行卡,后逃匿。2、2016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永胜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里x栋与x栋之间,采取用砖头砸碎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失主张某的牌照为×××××长城哈弗H6汽车内财物未遂,后逃匿。3、2016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永胜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小学门前,采取用砖头砸碎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失主李某的牌照为×××××沃尔沃汽车内行车证,后逃匿。4、2016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永胜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xx里x栋附近,采取用砖头砸碎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失主马某的牌照为×××××凯宴汽车内手机一部,后逃匿。5、2016年10月16日凌晨,李永胜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里x栋北侧,采取用砖头砸碎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失主崔某的牌照为×××××的马自达汽车内身份证、驾驶证及行车记录仪一个,后逃匿。6、2016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永胜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里小区x栋西侧,采取用砖头砸碎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失主乔某的牌照为×××××的福特汽车内钱包一个,内有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后逃匿。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永胜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永胜实施的第二起盗窃犯罪系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李永胜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永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永胜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路与xx道交口附近,利用失主曾某的车辆车窗未关之机,盗窃失主曾某牌照号为×××××奥迪A3汽车内身份证、居住证及银行卡。2、2016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永胜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里x栋与x栋之间,采取用砖头砸碎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失主张某牌照号为×××××长城哈弗H6汽车内财物未果。经价格鉴定,被损坏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98元。3、2016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永胜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小学门前,采取用砖头砸碎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失主李某牌照号为×××××沃尔沃汽车内行车证。经价格鉴定,被损坏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567元。4、2016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永胜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xx里x栋附近,采取用砖头砸碎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失主马某牌照号为×××××凯宴汽车内手机一部。经价格鉴定,被损坏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226元。5、2016年10月16日凌晨,李永胜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里x栋北侧,采取用砖头砸碎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失主崔某牌照号为×××××的马自达汽车内身份证、驾驶证及行车记录仪一个。经价格鉴定,被损坏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88元。6、2016年10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永胜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xx里小区x栋西侧,采取用砖头砸碎汽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失主乔某牌照号为×××××的福特汽车内钱包一个,内有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经价格鉴定,被损坏汽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75元。另查明,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永胜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再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盗身份证三张,分别发还失主曾某、崔某、乔某。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害人曾某、张某、李某、刘某、崔某、乔某陈述,被告人李永胜供述,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辨认笔录,照片,车辆信息,现场检测报告书,问题说明材料,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胜目无国法,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永胜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永胜在实施第二起盗窃犯罪过程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李永胜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永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8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洪东代理审判员  王晓妍人民陪审员  张秀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惠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