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3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某红与被执行人白某小关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红,白某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红,男,1959年1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小(白某军),男,1976年4月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6)晋1123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账号为存款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利军审判员 白贵平审判员 吕虎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