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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吕玉森、张勇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玉森,张勇,耿洪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恢131号申请执行人吕玉森,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本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南开区,现在李港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耿洪海,男,197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干警,户籍地津南区。申请执行人吕玉森与被执行人张勇、耿洪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4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37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8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吕玉森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恢13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文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