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志民与刘喜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民,刘喜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民。被执行人刘喜辉。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1749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