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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3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广东诉被告付晓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付晓丹,张海波,张强,赵丽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03民初358号原告刘广东,男,汉族,1973年2月15日生,经常居住地北京市大兴区。委托代理人常伟峰,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晓丹,女,汉族,1982年3月18日生,住盘锦市盘山县。被告张海波,男,汉族,1979年8月4日生,住盘锦市盘山县。被告张强,男,汉族,1989年3月6日生,住盘锦市盘山县。被告赵丽军,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生,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广东诉被告付晓丹、张海波、张强、赵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案审限届满前,由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又无证据证明被告现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晓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圣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