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2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四川宁氏牧业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桑源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宁氏牧业设备有限公司,重庆桑源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00号之一原告:四川宁氏牧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422000006005。法定代表人:候益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杰,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彬,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桑源养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304890241F。法定代表人:唐春林,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永端,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靖,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宁氏牧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桑源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宁氏牧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宁氏牧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0元,减半收取2360元,由原告四川宁氏牧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