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91民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郭恩鹏与郑振夺、王炳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恩鹏,郑振夺,王炳荣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91民初9号原告:郭恩鹏,男,汉族,1973年9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委托代理人:黄建芳,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振夺,男,汉族,1961年11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炳荣,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恩鹏与被告郑振夺、王炳荣欠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恩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恩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恩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郭恩鹏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慕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