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原告于海与被告刘北、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刘北,田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762号之一原告:于海,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出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辽宁公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北,男,汉族,1978年11月15日出生,大连晟凯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君璇,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颖,女,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大连得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娟,辽宁君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海与被告刘北、田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