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123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2刑初123号公诉机关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1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徐鼓检诉刑诉(2017)第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西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徐州市鼓楼区共享网络玩家堤北店内,趁赵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桌上充电的金色苹果牌国行6型16G内存手机一部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480元。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主动上缴赔偿款24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指认作案地点照片、视听资料;被盗物品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主动上缴赔偿款,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二、对被告人退赔款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