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5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洁、牛胜平、谢爱民、谢献武、谢国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洁,牛胜平,谢爱民,谢献武,谢国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5759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岗,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平,男,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李洁,女。被告:牛胜平,男。被告:谢爱民,男。被告:谢献武,男。被告:谢国才,男。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洁、牛胜平、谢爱民、谢献武、谢国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901元,减半收取5950.5元,由原告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晓虹审判员 张运建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