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02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虎山管理区与黑龙江中国横道河子猫科动物繁育中心、黑龙江东北虎林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虎山管理区,黑龙江中国横道河子猫科动物繁育中心,黑龙江东北虎林园,海林市横道河子东北虎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东北虎园林泰山景区东北虎园,韩永臣,孙国文,李宝福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02民初1625号原告: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虎山管理区,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聂振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文静,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广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中国横道河子猫科动物繁育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负责人:许鲁,主任。被告:黑龙江东北虎林园,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许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利军,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林市横道河子东北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法定代表人:许鲁,董事长。被告:黑龙江东北虎园林泰山景区东北虎园,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韩永臣。被告:韩永臣,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国文,男,1961年10月10日出生。第三人:李宝福,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华,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虎山管理区与被告黑龙江中国横道河子猫科动物繁育中心、黑龙江东北虎林园、海林市横道河子东北虎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东北虎园林泰山景区东北虎园、韩永臣、第三人孙国文、李宝福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原告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虎山管理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虎山管理区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虎山管理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8元,由原告泰安市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虎山管理区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