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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云峰与牛银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峰,牛银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25执840号申请执行人张云峰,男,1979年1月10日生,汉族,泽州县金村镇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牛银太,男,1971年9月9日生,汉族,泽州县高都镇人,现住本村。申请执行人张云峰与牛银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6)晋0525民初139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牛银太归还原告张云峰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5.4万元;归还方式:从2016年10月1日开始,每月月底前归还本金20万元、利息金额4万元直至本息全部付清。案件受理费24032元(原告张云峰已预交)减半收取12016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张云峰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牛银太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于2016年11月30日将被执行人牛银太银行存款120000元扣划至本院,申请亦领取此款。剩余执行款129598元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牛银太五个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且申请人张云峰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应付执行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8元,执行费3590元,共计129598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原林林审判员 张富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