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凤芹、马东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芹,马东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芹,女,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马东义,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高志梅,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芹与被执行人马东义、高志梅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东义、高志梅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辉审判员 张 慎审判员 田雅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自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