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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凤芹、马东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芹,马东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4执233号申请执行人刘凤芹,女,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马东义,男,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高志梅,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凤芹与被执行人马东义、高志梅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东义、高志梅已履行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4)复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辉审判员  张 慎审判员  田雅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自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