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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5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丽水市南山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丽水市南山家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928号申请执行人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开发路819号,组织机构代码:148425873。法定代表人叶瑞平。被执行人丽水市南山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金苑新村15号105室,组织机构代码:55968670-1。法定代表人周志坚。申请执行人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南山家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6)浙1102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丽水经济开发区发展总公司于2016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5943.6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已受偿人民币145943.6元,未受偿人民币145943.6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592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三群执行员  朱为民执行员  杜岳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