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姚雷危险驾驶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81刑初27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雷,男,1994年9月15日生,汉族,新沂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沂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2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雷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姚雷酒后驾驶苏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苏2**省道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至××卫生院对面(××摩托车门市)门前地段,与沿该道西侧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张某骑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事故。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被告人姚雷静脉血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9mg/100ml。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姚雷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姚雷明知他人报警,而停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被依法口头传唤至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姚雷驾驶的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16年12月12日,经本院民事判决该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合计人民币3428.06元,本案被告人姚雷赔偿张某财产损失人民币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雷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基本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证人张某、高某的证言,被告人姚雷的供述,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雷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姚雷明知他人报警,而停留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雷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赵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