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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梁如明与雷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如明,雷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88号申请执行人:梁如明,女,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雷建华,男,汉族,1957年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申请执行人梁如明与被执行人雷建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6民初283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雷建华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梁如明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标的为97640.66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雷建华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雷建华银行存款9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8950元,支付本院执行费5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雷建华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雷建华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双方当事人了解被执行人雷建华的财产状况,得知被执行人雷建华在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石康路147号租有一间门市售卖钢材、水泥等建材。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雷建华价值10万元的钢材,并将查封裁定书当面送达给被执行人雷建华。被执行人雷建华对本案判决结果不服,正提起再审,要求等再审结果下来再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如明表同意。2017年4月21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4月24日,被执行人雷建华尚欠申请执行人梁如明88690.66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18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理执行员 贺露红执行员 刘传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白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