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建国、陶琴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国,陶琴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662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6674446389。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建国,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陶琴琴,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建国、陶琴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