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张士银、王自然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银,王自然,曹晓林,方留子,余术萍,赵传荣,张曼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5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士银,男,1966年4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原浩海云天洗浴中心经营者,住固始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2016年5月1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邓如佩,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自然,女,1969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临颍县,汉族,小学文化,原浩海云天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现住郾城区。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2016年5月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被逮捕。辩护人盛道伦,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曹晓林,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原浩海云天洗浴中心经理,原固始县轴承厂退休职工,中共党员,住固始县。因涉嫌组织卖淫犯罪,2016年5月17日被固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7年2月23日被监视居住。辩护人马洪海,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方留子,女,1979年6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原浩海云天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住固始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2016年5月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同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志东,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术萍,女,1970年9月15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小学文化,原浩海云天洗浴中心工作人员,现住固始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2016年6月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被告人赵传荣,女,1957年9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高中文化,原浩海云天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住固始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2016年7月1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9月23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许亮子,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曼丽,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汉族,初中文化,原浩海云天洗浴中心工作人员,住固始县。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犯罪,2016年8月4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4月20日被逮捕。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公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士银、王自然、曹晓林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方留子、余术萍、赵传荣、张曼丽犯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士银经营位于固始县城关光明路的浩海云天洗浴中心进行足浴、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同时组织多名卖淫人员长期在该洗浴中心三楼“卖淫区”从事卖淫活动并装有监控设备和应对公安机关突击检查的应急报警装置。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曹晓林受聘于该洗浴中心作为经理,协助张士银对该洗浴中心进行日常管理;2015年2月份,李拥丽(另案处理)、曹晓林入股浩海云天洗浴中心,曹晓林仍然作为洗浴中心经理继续全面负责洗浴中心的日常管理,包括卖淫活动的工作安排、卖淫收入的对账、分成等。被告人王自然作为“技师长”具体管理该洗浴中心三楼的卖淫女及相关卖淫活动并从卖淫活动中提成。被告人方留子、余术萍、赵传荣为浩海云天洗浴中心二楼服务员,在嫖客有要求时引领嫖客到三楼“卖淫区”交由王自然具体安排卖淫活动,同时将交易双方谈好的卖淫项目、价位等信息传递到吧台用于嫖资的统一结算,同时从卖淫活动中提成;被告人张曼丽在明知三楼长期有卖淫活动的情况下负责吧台结账并将每天的包括卖淫收入在内的营业额收入交由李拥丽具体管理,同时监督李拥丽、曹晓林和卖淫女结账、分成等。2016年5月6日晚公安机关出警时在浩海云天洗浴中心内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并将被告人方留子、王自然等人抓获,被告人曹晓林启动报警装置后离开现场。被告人张士银2016年5月10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余术萍2016年5月12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曹晓林于2016年5月16日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张曼丽于2016年8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士银、曹晓林、王自然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留子、余术萍、赵传荣、张曼丽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士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称浩海云天洗浴中心从2014年才开始存在卖淫行为,且有投案自首情节,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张士银具备自首情节、从犯、无前科、认罪、悔罪,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王自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卖淫女不是其组织的,其职责是端茶倒水等,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王自然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有坦白情节、从犯、初犯,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曹晓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按铃的目的不是提醒有公安来检查,而是认为有人来闹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曹晓林的行为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自首、无前科、身患重大疾病,建议法庭对其适用非监禁刑。被告人赵传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原来是一楼浴区的搓背工,是临时去顶的班,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赵传荣系从犯,坦白、无前科、悔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方留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方留子具备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初犯,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术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曼丽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认罪、悔罪,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士银在固始县城关光明路经营浩海云天洗浴中心内设足浴、洗浴、按摩等服务项目,同时组织多名卖淫人员长期在该洗浴中心三楼部分房间内从事卖淫活动并设置监控设备和应对公安机关突击检查的应急报警装置。2013年10月份,被告人曹晓林受聘于该洗浴中心作为经理,协助张士银对该洗浴中心进行日常管理。2015年2月份,李拥丽、曹晓林入股浩海云天洗浴中心,曹晓林仍然作为洗浴中心经理继续全面负责洗浴中心的日常管理,包括卖淫活动的工作安排、卖淫收入的对账、分成等。被告人王自然作为“技师长”具体管理该洗浴中心三楼的卖淫女及相关卖淫活动并从卖淫活动中提成。被告人方留子、余术萍为浩海云天洗浴中心二楼服务员,在嫖客有要求时引领嫖客到三楼交由王自然具体安排卖淫活动,并将交易双方谈好的卖淫项目、价位等信息传递到吧台用于嫖资的统一结算,同时从卖淫活动中提成。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赵传荣经曹晓林安排顶替请假外出的余术萍从事上述工作。被告人张曼丽于2014年年底到浩海云天上班,在明知三楼长期有卖淫活动的情况下负责吧台结账并将每天的包括卖淫收入在内的营业额收入交由李拥丽具体管理,同时监督李拥丽、曹晓林和卖淫女结账、分成等。2016年5月6日晚公安机关出警时在浩海云天洗浴中心内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并将方留子、王自然等人抓获,曹晓林启动报警装置后离开现场。案发后,张士银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余术萍、曹晓林、张曼丽到固始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一)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士银、王自然、曹晓林、方留子、余术萍、赵传荣、张曼丽的基本信息及刑事责任能力情况。(二)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监视居住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到案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三)营业执照、合同书,证实浩海云天洗浴中心的股东情况。二、证人证言(一)证人谢某1的证言:我是2013年10月份应聘到县城浩海云天洗浴中心一楼前台上班,同张士银谈的工资,曹晓林安排的工作,一直到现在,当时就有卖淫服务了。我主要负责住宿旅客的登记、开房、收钱等,对洗浴的收现金。浩海云天三楼是一间装有整个洗浴中心监控的房间、一间对着整个洗浴中心的电脑总控制室,还有两间卧室。洗浴中心原来是张士银的,我们前台服务员每天会将所有的收入钱和单子一块送到三楼张士银的住处。2015年2月份股份转了一半给曹晓林和李拥丽,张士银占股50%,李拥丽和曹晓林各占股份25%。曹晓林负责日常的管理,李拥丽每天只负责拿钱,不参与管理。张士银几乎每天都在店里,没事好看三楼的监控和电脑总控制室监控。客人跟二楼的服务员说需要性服务,二楼的服务员就通过内线电话给卖淫小姐说有客人要嫖娼,然后就安排客人到三楼去。卖淫结束后,二楼的服务员会写一个单子递给我。曹晓林兑账单子并把每天交到吧台的卖淫单子收走。李拥丽和曹晓林一块给我们结工资。一楼是我和张曼丽,我俩没有提成的;二楼是方云和赵传荣,五一之前是余术萍;三楼有个服务员王焕,她是技师长负责处理三楼的事,主要是小姐与嫖客的纠纷及三楼打扫卫生等。王焕丈夫“老罗”也经常来,他来后就直接上楼找王焕去了,具体他来干啥我也不清楚。二楼、三楼服务员有提成,她们负责给小姐介绍嫖客、传递单子等。三楼卖淫收入不经过一楼吧台电脑。洗浴中心一楼大厅有一个电铃键,三楼有电铃。5月6日晚上警察查处洗浴中心时,曹晓林按了一下电铃键,然后趁机逃走了。(二)证人谢某2证言:我是2013年下半年应聘到浩海云天洗浴中心的。2014年年底,曹晓林安排我负责二楼技师算账,并给我发工资,月工资2000元加100元全勤奖。我刚去浩海云天时,老板是张士银,后来因为张士银赌博欠钱,拉李拥丽、曹晓林入股的。曹晓林是经理,负责日常管理,李拥丽每天过来收营业额,张士银是大股东,负责全面。浩海云天应该在我2013年去的时候都存在卖淫服务了。二楼方云和余术萍应该有提成,因为她们每月工资比我高。我对王焕不是太清楚,听说她在三楼负责,她丈夫姓罗。(三)证人蔡某证言:我是2014年8月份应聘到浩海云天的,曹晓林聘用并安排我的工作。从那时开始我就知道洗浴中心有卖淫现象。我上班时多数是曹晓林在管理,工资也由她发。洗浴中心的老板是张士银,蒋雨龙和李拥丽,李拥丽每天都来拿吧台的钱和账,曹晓林是主管经理。张士银和曹晓林都安排我们在客人洗过澡后跟客人说可上楼按摩(楼上有小姐,可以与小姐发生性关系)、休息。曹晓林跟我说一楼大厅入口处有电铃按键,如果有警察查房要求我们按,按后楼上铃声响,楼上小姐就知道警察来了。2016年5月6日,警察查房时,曹晓林按的电铃。一楼前台收银有谢某1、张曼丽;二楼服务员余术萍、方留子、赵传荣,她们负责二楼休息大厅,还负责将找小姐的客人带到三楼,同时她们还向客人介绍卖淫,介绍成功后,可以拿提成。三楼服务员王焕,她平时就待在三楼,负责管理卖淫小姐,二楼服务员把找小姐的客人带到三楼后,就把客人交给她,之后王自然安排小姐,进行卖淫活动,王自然也有提成,具体多少不清楚。(四)证人李某1证言:我在宾馆见到这个姓张的男老板有三四次,都是在三楼按摩房北边的一个暗门后面的一个办公室内,李小奎跟我说他就是大老板张士银。曹经理是浩海云天的经理,负责管理整个中心的日常运营,包括管理三楼卖淫活动,曹经理还和我们谈过卖淫项目的分成问题。二楼的服务员以前是方云、老余,老余五一前请假了,还有另一个我叫不上名字的在做二楼服务员。二楼吧台服务员在正规按摩房中每个单子一元钱提成,三楼色情服务提成是价格的1%。浩海云天为了逃避公安民警的检查,在一楼吧台装有一个报警开关,连接到三楼按摩房的门口。曹经理安排过,三楼的铃声响表示有警察来检查。前几天,曹经理还和我们说五一节有暗访的,让我们注意。(五)证人张某证言:我是在2016年5月3日到浩海云天应聘的,接待我的是吧台的一个四十多岁的叫曹经理。女经理说做特服我得六成,宾馆得四成,同时还要缴纳管理费。我知道的特服有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和1000元的。宾馆里卖淫的有小培、小辉、小梅。我们在宾馆里卖淫都是宾馆在组织的,我们都是受经理安排的。卖淫后我们统一和宾馆结算帐,同时她们还向我们提取管理费。比如我们做300的服务,我可以得130元,宾馆得120元分成后,还要得50元的管理费。不知道管理费交给谁。二楼的两个女服务员,她们会为我们领客人到房间,之后为我们填写单据。单据中应该有一联是给我们的,但是听其他的人讲,曹经理担心这几天暗访检查的多,就没有让吧台给我们单子,而且每天下班的时候,还会把当天的三楼按摩房的记账单带回家。三楼按摩房对面墙上还装有电铃,开关在一口吧台,6号晚上,民警检查的时候,三楼警铃响过,我在三楼的房间内接到电话讲:“警察”,之后就断了。我应聘时,曹经理讲过我找她结账。我在5号晚上,在下楼买东西时遇到曹经理,她拦住我问“遥遥,刚才那两个男的你为什么不去试钟?”我小心讲:“我有点怵”之后曹经理讲“刚开始有些不习惯,慢慢做段时间就好了,没事,店里安全的狠”。(六)证人李某2证言:我是2016年4月初前后来的浩海云天的,是曹经理和我谈的卖淫收费和提成。当时曹经理说店里设置性服务的项目有好几个,我们给客人提供性服务共有四个价位,300元的我得130,400元我得180,500元我得220,1000元我得440,后来听说有600元的,我没有做过。曹经理和我谈好之后,就安排我先在二楼大厅休息,并跟我说上班的时候就在二楼大厅等着,有客人需要性服务的二楼服务员会把我们带到三楼给客人提供性服务。后来又陆续来了两个卖淫女,王焕就让我们和一个叫小梅的人住到三楼。先是方留子、余大姐负责把需要提供性服务的客人带到三楼房间内,然后再通知我们去给客人做服务。五一前后,余大姐好像请假了,后就由老赵顶替余姐跟方留子轮班。刚来时,曹经理和我说十天结一次账。大概五六天后,曹经理按照单子给我结了两千三百元左右。走时,曹经理还问我有没有做卖淫女的朋友,我说没有。三楼四个卖淫女的日常管理我听说是曹经理让王焕在负责,曹经理也和我说过有事找老王讲。除了二楼二个服务员外,经常见王焕上三楼,有时也帮忙打扫卫生,她是宾馆安排在三楼负责的,她来的时间比较早。(七)证人刘某证言:我在浩海云天洗浴中心做足疗技师,和我一块做足疗技师的有孙某、方留子、王焕。浩海云天老板是张士银,据说还有一个股东。曹晓林是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运行。公司规定足疗按摩技师不能随便到三楼,如果客人询问卖淫项目时,我们就让他们找经理。(八)证人孙某证言:我是在4月初开始到浩海云天上班的,做足疗技师。足疗按摩的有我、刘某以及方留子、王焕,她们两个刚来几天,现在还在学习。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一)被告人张士银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供述:我是来投案自首的。固始县城关光明路浩海云天洗浴中心目前有三个股东,我、蒋雨龙、曹晓林。我占50%股份,她俩各占25%的股份。这种形式是2015年2月1日开始到现在的。我们三人都负责管理、经营,曹晓林是大堂经理,她管理的最多,基本天天都在洗浴中心,我和蒋雨龙管理的相对少一些。蒋雨龙的老婆李拥丽管账和现金。李拥丽每天来洗浴中心将当天的账和钱拿走,然后我们三个股东十天一结账。服务人员的工资表由曹晓林做好,我看一下,但不签字,然后李拥丽发工资。我、蒋雨龙、李拥丽不领工资,曹晓林是大堂经理,每月领4500元工资。浩海云天有洗浴、足疗、按摩服务,三楼是足疗和正规的按摩,其中按摩收费标准有58元、128元、288元的。被告人张士银在侦查机关的第四次供述:我知道浩海云天三楼有卖淫女为顾客提供特殊服务的事,我2014年10月份接手浩海云天时三楼没有卖淫的特殊服务,后来发现后就和曹晓林他们说过这种情况,阻止过他们。我见过在三楼带卖淫女的那个中年妇女,她夫妻俩我都见过,都和我们结过账。李拥丽和曹晓林一个收钱,一个结账,十天一结账。张曼丽在2015年6、7月份从北京回来,在吧台收银,我不在家的时候帮我看下账。当庭辩解称:浩海云天在2014年才开始有卖淫行为。(二)被告人王自然供述:浩海云天三楼有专门从事卖淫的房间。我是2015年4月份,由在浩海云天内承包足疗的解晓东介绍我和李某1到这个店里工作。三楼小姐由解晓东在帮助宾馆管理,三楼提供性服务的女服务员都是解晓东联系的人。2015年10月底,解晓东不做了,因为我平时和这些小姐都很熟,曹晓林经理就让我帮助管理这些小姐,同时说给我发1600元工资,我同意了。我具体的工作是在三楼打扫卫生,给男客人倒茶、铺床,协调男客人与小姐的关系,协助曹晓林经理领着小姐们在三楼上班。我闲的时候,也给二楼客人做足疗、敲背什么的。曹晓林经理说,性交易利润的分配是小姐六成,宾馆四成,之后还要从小姐这边提成。我的提成和二楼吧台的一样。2015年10月份至今,我都在三楼协助管理卖淫小姐,一直到被查获。我每月可以得到提成200多元。二楼吧台的服务员有方云、余术萍、赵传荣,其中赵传荣是在5月1日开始顶替余术萍的工作。浩海云天的老板叫张士银,还有股东是曹晓林及李拥丽等三人。(三)被告人曹晓林供述:浩海云天洗浴中心的房产是张士银的。2013年10月份我被张士银聘用为经理,帮助张士银经营宾馆和洗浴中心。2015年2月1日,张士银吸纳我和蒋雨龙一起经营这个宾馆和洗浴中心,张士银占50%股份,我和蒋雨龙各占25%股份。因为张士银欠我钱没有还,张士银就让我以这些钱入股和他一起经营浩海云天,考虑到钱,我就同意了。张士银是大股东,他是总的负责人,所有在经营上我们都听从张士银的安排。蒋雨龙和李拥丽主要负责收取每天的现金和做账及兑付工资。我主要负责前厅的业务以及宾馆的日常管理、协助张士银做好员工的聘用、人员的管理等。张士银本人在宾馆办公和住宿,他的办公室设有监控随时可以看见一楼大厅的情况和客服部走廊的情况,他对宾馆每一天的情况都熟悉且很上心。李拥丽每天都要来宾馆,结账和收取营业现金。之后我们三家每十天对收入和开支进行结账,其他岗位的员工工资每月结一次账。张士银、李拥丽和我都是股东,原定是没有工资的,但因为我负责前厅和宾馆的日常经营,每月可以得4500元工资。三楼情况我不熟悉,是王焕在管理,王焕在2013年我来浩海云天之前,她就在做技师长,我知道王焕在三楼领小姑娘为客人提供性服务,卖淫女都是由王焕招聘的。特服的钱要交给李拥丽入账,宾馆得四成,特服得六成,特服得到的六成中还要提成一些钱给王焕和二楼吧台,二楼吧台可以提二至三块钱作为递单费。我和李拥丽都可以在特服人员的服务价格中得到整体40%Χ25%,即10%,张士银得20%。被告人曹晓林在侦查机关做的第二次供述:我和李拥丽及吧台每天对账后,过十天我、李拥丽和张士银再结总账,2016年2月份之前我们和张士银的前妻陈中燕结账,2月份至5月6日都是和他女儿张曼丽结账,结账时张士银都在旁边看着。浴资、客房费包括二楼足疗等电脑里的账只是简单看看,主要是对三楼卖淫女特服的账,因为每天三楼卖淫女特服的账等李拥丽来和我们对过账后都在电脑里消掉了。每天结账我和李拥丽都分别记一份,张曼丽当班时她也记一份,张曼丽只是负责对账,基本上不参与管理。三楼卖淫女收入的60%,由李拥丽直接把钱给王焕分配。我去浩海云天时特服人员的招聘及管理包括收入提成这块已经形成一定的模式了,具体由王焕负责。我基本上不参与。王焕在浩海云天做了很多年了,店里的卖淫女都是她联系来的,有些是她带来的。王焕会根据生意好坏将卖淫女从浩海云天与洁城来回调动。方留子等二楼吧台服务人员会领男客人到三楼的按摩房,之后王焕会给二楼吧台提成,这些在方留子等人的工资表能够反映。我们不直接支付王焕的工资,工资表上也没有她的名字。王焕可以在卖淫女的服务价位中得到16%的提成,之后分1%给二楼的服务员作为辛苦费。我在2013年10月份去浩海云天时,预警的警铃就有了,公安来检查、打架的、找张士银要赌债的按警铃,我就把这块安排给刘生全和蔡某了。2016年5月6日晚,我看一帮人往楼上跑我就按了警铃。我到浩海云天应聘经理时王焕就已经在浩海云天三楼做技师长了,就是负责带卖淫女的。王焕和我、张士银、李拥丽都讲过洁城也是她在做。王焕的丈夫姓罗,我们都叫他老罗,他来过浩海云天几次,老罗也和我们结过帐,是代表王焕结账的。一、二楼普通员工应聘时都是经过我,工资表由我做,经过张士银审核,钱由李拥丽发。三楼卖淫女那块由王焕自己掌握,三楼应得的钱我们三家认可后由李拥丽直接把钱给王焕。(四)被告人方留子的供述:我在2015年3月份到浩海云天上班的,由曹晓林应聘的。曹晓林安排我做二楼休息大厅的吧台服务员,为客人叫足疗技师及倒水等服务,有要求特殊服务的,我会把客人领到三楼的按摩房并叫卖淫小姐。之后在客人确定服务后,卖淫小姐会告诉我客人的手牌号及特服的价位,之后我回到二楼吧台填写单据。二楼吧台还有一个服务员叫余术萍,在5月1日前,余术萍请假了,这段时间是楼上客房部的赵传荣在吧台和我做对班。在三楼按摩房内我可以拿到提成,这些提成是从卖淫女的工资中得到。三楼按摩房里有个叫王焕的在负责,她管理卖淫女,事发之后我才知道她的真名叫王自然,她老公姓罗,她平时就在三楼上班,当客人需要嫖娼时,我们就会把客人带到三楼交给王自然,之后由她安排卖淫女进行卖淫。三楼有四个卖淫的女技师。浩海云天老板是两个人,一个叫张士银,还有姓蒋,平时都是由曹晓林在管理日常事务。(五)被告人余术萍的供述:我是2013或2014年到浩海云天上班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在二楼休息大厅负责给客人倒水、叫服务技师、开具单据。男客人如果有要求特殊服务的,我们会电话联系三楼的特服人员来把他们领到三楼或者是我们把客人送到三楼,我们在外面等着报单。我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加提成,提成包括二楼正规足疗及三楼服务提成。这些在月底的时候,老板李拥丽和曹晓林统一给我们。浩海云天共有三个老板:张士银、曹晓林、蒋雨龙,大老板是张士银,他每天都在洗浴中心的楼上住,是总的负责人。蒋雨龙和李拥丽是两口子,李拥丽负责管钱和账。曹晓林是大堂经理,负责洗浴中心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二楼吧台是我和方云,4月28日我辞职了。三楼是相对独立的按摩房和特服技师休息地点,负责人是王焕,她就是在店里专门管理卖淫女的,当服务员将客人带到三楼后,由王自然具体安排小姐卖淫。据我所知,卖淫女都是王自然从外面带过来的,因为那些卖淫女看起来和王自然关系非常熟,而且讲话口音也差不多。(六)被告人赵传荣的供述:2015年11月份,曹晓林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浩海云天上班,做客房部的管理员、打扫卫生。2016年4月27日,曹晓林让我到洗浴中心二楼吧台上班,因为余术萍请假了。我知道二楼吧台的服务员主要负责给客人倒水、叫服务技师、有时还把要求特殊服务的男客人领到三楼按摩房,特别是到三楼按摩房都是做不干净的事,我内心里是不愿意的。但是我是要听从曹晓林安排的,就勉强答应了。我在4月28日开始到二楼吧台上班,是和方云一对一个班上的。我在二楼吧台的工作都是曹晓林安排的,具体的是为正规足疗的客人叫技师,在吧台填单子再传到一楼总台,还有就是有要求特殊服务的,我会把客人领到三楼单独的按摩房里,然后填写单据,传到一楼吧台。我总共值了三、四个班。我在二楼吧台有提成,但是不知道是怎样的,因为时间太短了,也没有领取过提成。浩海云天的老板是张士银、曹晓林、蒋雨龙。大老板是张士银,是总负责人;蒋雨龙和李拥丽是两口子,李拥丽负责管钱和账;曹晓林是大堂经理负责洗浴中心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王自然在浩海云天三楼上班,偶尔见她在二楼,我带客人到三楼后把客人交给王自然,之后她负责安排客人。(七)被告人张曼丽的供述:我2014年年底到浩海云天一楼前台上班,主要负责对住宿的旅客登记、开房、收钱,对洗浴的客人收取现金,偶尔也会跟曹晓林、李拥丽对对账,包括特殊服务的账目。浩海云天老板是张士银、李拥丽、曹晓林,张士银占50%的股份,李拥丽、曹晓林各占25%的股份。曹晓林负责日常的管理,李拥丽每天分钱的时候才过来,张士银几乎每天都在店里面,他没事好看三楼的监控及电脑总控制监控。浩海云天的三楼是为客人提供性服务的。曹晓林、李拥丽他们和技师、卖淫女十天一结账,我会在一旁看着,监督她们发钱,但是不记账。我的工资由曹晓林给我结,每月2000元钱。工作人员由曹晓林负责招聘和管理,卖淫女是由一个叫王焕管理的。四、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天浩海云天洗浴中心存在卖淫嫖娼行为。五、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浩海云天洗浴中心的位置及内部装修等情况。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固始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固矫评字第244、241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曹晓林、赵传荣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士银在其经营的浩海云天洗浴中心内设置卖淫场所,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告人曹晓林前期作为该洗浴中心的具体管理者,负责卖淫活动的工作安排、卖淫收入的对账,后期作为该洗浴中心的经营者,伙同张士银等人对卖淫收入进行管理、分配;被告人王自然直接管理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卖淫收入中提成,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方留子、余术萍、张曼丽、赵传荣为卖淫活动提供帮助,四人的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曹晓林、余术萍、张曼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七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及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士银及其辩护人关于张士银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张士银虽然主动投案,但是其投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故该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张士银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张士银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张士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王自然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坦白、从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王自然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曹晓林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轻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曹晓林具备自首、无前科,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方留子具备坦白情节、主观恶性小、初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赵传荣系从犯、坦白、无前科、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七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士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王自然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曹晓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方留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余术萍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张曼丽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赵传荣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吴章科审判员 刘继武审判员 祁长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文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