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23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唐清雄、李志敏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清雄,李志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盈江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云3123民督1号申请人:唐清雄,男,汉族,1976年7月7日生,现住盈江县。被申请人:李志敏,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现住盈江县。申请人唐清雄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唐清雄称,被申请人李志敏2016年8月29日向申请人唐清雄借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00元),逾期未还,申请人唐清雄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李志敏都置之不理。申请人李志敏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份,作为本案的证据,要求被申请人李志敏给付申请人唐清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志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唐清雄人民币壹万陆仟元(¥1600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李志敏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焱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