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赵怀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怀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502号原告:赵怀义,男,1965年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支公司。负责人:辛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锋镖,律师。原告赵怀义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赵怀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怀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怀义负担。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海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