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084民初2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晓香、张正洪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香,张正洪,严红霞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2345号申请人吴晓香,女,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人张正洪,男,195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人严红霞,女,195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吴晓香与张正洪、严红霞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吴晓香与张正洪、严红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4月12日经高邮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立协议人张正洪、严红霞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立协议人吴晓香2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4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9年4月30日给付4万元,2019年10月30日给付5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5万元(利随本清)。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吴晓香与张正洪、严红霞于2017年4月12日经高邮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于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尤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