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4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丁兴鑫、陈祖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兴鑫,陈祖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4525号申请执行人:丁兴鑫,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陈祖方,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申请执行人丁兴鑫与被执行人陈祖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4民初5542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永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通过永康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浙G×××××号汽车一辆已被他案首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通过网上银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45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