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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杨某1、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1,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14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法定代理人:杨某2,男,1978年1月23日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宋某,女,1975年11月16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杨某1与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某1的法定代理人杨某2已死亡,现申请执行人杨某1跟随被执行宋某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青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2执恢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审判员 孙爱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