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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执异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国俊、郑大建申请执行杨升子、杨关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升子,杨关奇,宋国俊,郑大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异2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杨升子,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异议人(被执行人)杨关奇,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申请执行人:宋国俊,男,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申请执行人:郑大建,男,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本院在执行宋国俊、郑大建申请执行杨升子、杨关奇一案中,于2017年4月2至2017年4月3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杨升子、杨关奇所有的房产予以公开拍卖,异议人杨升子、杨关奇对此拍卖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2015年12月8日,法院作出(2015)平执字第151-1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杨升子、杨关奇所有的房产,但评估机构对该房产的平恒信达评报字(2016)第*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的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12月31日,有效期为一年,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而法院于2017年4月2日才对异议人的房产进行拍卖,超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属于程序违法,且房产评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因此请求撤回对该房产的拍卖。本院查明,郑大建、宋国俊与杨关奇、杨升子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3)平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判令杨升子、杨关奇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郑大建、宋国俊转让款500万元;郑大建、宋国俊返还杨关奇、杨升子平顶山市凤宝洗煤厂的洗煤设备整套、装载机三台、地磅一台、洒水车一台、化验设备一套、高低压电力设备、深水泵两台、厂区内土地和房产、仓库内生产所需的部分配件。判决生效后,郑大建、宋国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2月8日,本院作出(2015)平执字第151-1号执行裁定,评估、拍卖杨升子、杨关奇所有的房产【杨升子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城关镇人民路西段路南房产(房产证号:平宝房发字第*号;杨升子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山河路北段东侧翰林世家第*幢西单元*层西户;杨关奇所有的位于宝丰县山河路北段东侧翰林世家第*幢东单元*层西户)。2017年4月2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进行拍卖,并成功将上述涉案房产拍出。杨关奇、杨升子对拍卖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另查明,2016年5月20日,平顶山市恒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向本院出具平恒信达评报字[2016]第*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对上述三套房产进行评估,估值总价为107.77万元。该评估报告送达异议人后,因异议人提出异议,2016年6月26日,平顶山市恒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向本院出具《说明》一份,认为平恒信达评报字[2016]第*号资产评估报告书真实合法有效;因涉案房产评估面积与实测有误差,异议人再次提出异议,2016年8月11日,平顶山市恒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再次向本院出具《补充说明》,对上述三套房产的实测面积进行修正并对估值作出修正,修正后的评估净值为1091740.80元。因该评估报告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但报告确定的有效期为一年,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报告自送达当事人时已不足一年,影响该报告的使用,2017年2月3日,平顶山市恒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向本院出具《关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出售合同案件查封杨升子、杨关奇房产拟拍卖涉及的固定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有效期的补充说明》,将评估基准日调整为2016年5月16日,报告有效期为2016年5月16日到2017年5月15日。本院认为,因异议人并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关义务,因此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异议人的房产以清偿其债务,并无不当。异议人所称的拍卖所依据的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的理由,因评估公司已就该报告的有效期进行说明并予以调整,因此,本院的拍卖行为并未超出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拍卖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所称的房产合同面积与实测面积有误差的问题,平顶山市恒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已对涉案房产的面积进行修正并根据修正后的实际面积对估值作出相应增加,因此,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亦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杨升子、杨关奇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明审 判 员  王云阳代理审判员  李泉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海文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