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邹孔飞、陈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孔飞,陈敏,徐玮,时圣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邹孔飞,男,汉族,1974年9月6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陈敏,男,汉族,1978年2月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徐玮,女,汉族,1983年7月1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时圣亮,男,汉族,1983年7月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5)蜀民一初字第039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敏、徐玮、时圣亮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陈敏、徐玮、时圣亮向申请人邹孔飞支付欠款150000元,利息94710元(暂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以及案件受理费3489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39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敏、徐玮、时圣亮251594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钱双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仁建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