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罗某1与罗某2、任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1,罗某2,任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601号原告:罗某1,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罗某2,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任某,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祥,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罗某1与被告罗某2、任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罗某1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元,由原告罗某1负担。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