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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夏对林、李霞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夏对林,李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662号申请人: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程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芮珍平,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夏对林(又名夏靖),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申请人:李霞,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夏对林、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对林、李霞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夏对林、李霞的银行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马鞍山市望京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肇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庭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