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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强诉被告闫建林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强,闫建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81民初268号原告:张勇强,男,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介休市城关乡石河村村民。被告:闫建林,男,35岁,汉族。原告张勇强诉被告闫建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闫建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房屋装修工程款25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被告家干家装木工活,2015年2月17日木工活完工,截止2017年2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500元。被告闫建林未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全案认定如下:欠条一张,载明闫建林欠张勇强房屋装修工程款2500元,欠条日期为2015年2月17日。本院认为该证据形式合法,能证明本案欠款事实确实存在,本院予以认可。综合上述证据,查明事实如下:原告承揽了被告家装木工活,工程于2015年2月17日完工,截止2017年2月12日,被告尚欠原告装修工程款2500元。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张勇强承揽了被告闫建林家的家装木工活,双方构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故原告张勇强要求被告闫建林对欠付房屋装修工程款2500元承担给付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闫建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闫建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勇强人民币25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闫建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晓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