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31执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赵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超,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31执725号申请执行人:刘超,男,1978年0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大众乡长征村。被执行人:刘敏,男,1984年0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拜泉镇东方红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超与被执行人赵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岳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