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3890李德勇与董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勇,董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3890号原告:李德勇,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被告:董洋,男,198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勇诉被告董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8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武心勇代理审判员 刘广侠人民陪审员 刘素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管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