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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春明与被执行人何国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1031号本院对原告刘春明诉被告何国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85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何国强归还原告刘春明欠款人民币35000元及利息。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何国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刘春明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何国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何国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失信被执行人基本情况:何国强,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