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91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法国ARCHOS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法国ARCHOS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
案由
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91民初734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业泰然大厦4层A02-A03、F01-F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67352W。法定代表人:梁学斌。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旭,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法国ARCHOS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2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256316。首席代表:张亚玲。本院受理上述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被告法国ARCHOS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长勇人民陪审员 张伟清人民陪审员 何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天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