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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1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甘开权申请执行三台县通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开权,三台县通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1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开权,男,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三台县通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芦溪场镇。法定代表人:白成光。申请执行人甘开权依据本院2015年1月7日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三台县通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及测绘费用336770.80元和垫支诉讼费201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4)三民初字第3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甘开权债权金额338782.80元,现已执行到位金额5000元,未执行金额333782.80元。现因被执行人三台县通宇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甘开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甘开权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恢1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等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武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