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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03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卢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124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廖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卢某伙同徐桂明、陈炎龙、陈吴胜及陈楚汉(上述4人已判决)在揭东区锡场镇华清村麒麟岩边一木棚内利用“鱼虾蟹”赌具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被告人卢某及上述4人轮流摇骰子及赔食,每盘赌注几十元至几百元不等,每盘板面赌资几百元,参赌人员3、4人。至次日凌晨,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涉赌人员陈某1、徐某明等6人,扣押“鱼虾蟹”赌具1副及赌资人民币2960元。2016年12月20日,被告人卢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朱某的证言,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证明材料,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清单、扣押清单,现场勘查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侦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揭阳市公安局桂岭镇派出所证明,行政处罚材料,刑事判决书,同案人陈某1、徐某明、陈某3、陈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具,设定赌博方式组织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卢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卢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卢某认为公诉机关的建议的量刑偏重。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卢某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锐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江芷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