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宋冠杰与恒百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冠杰,恒百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1722号原告:宋冠杰,男,生于1965年11月8日,汉族。被告:恒百钦,男,生于1965年11月16日,汉族。原告宋冠杰与被告恒百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冠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冠杰申请撤回对被告恒百钦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冠杰撤回对被告恒百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宋冠杰负担。审判员 赵天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