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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1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1949南京麦诚烘焙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百盛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冯天宝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麦诚烘焙设备有限公司,南通百盛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冯天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949号原告:南京麦诚烘焙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工业集中区安康路2号。法定代理人:郭之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胜洪,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百盛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远路22号。法定代表人:朱军,总经理。被告:冯天宝,男,1960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原告南京麦诚烘焙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百盛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冯天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南京麦诚烘焙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麦诚烘焙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南京麦诚烘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文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