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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李福顺与李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顺,李立军,李福顺,李立军,李福顺,李立军,李福顺,李立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4民初756号原告:李福顺,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秀,安丘景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立军,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原告李福顺与被告李立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福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立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福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30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约定,由原告用旋耕机为被告打地。经结算,被告欠原告打地款3000元。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该笔欠款,被告以没钱为由迟迟不还。经原告要求,被告于2016年10月19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李立军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用旋耕机为被告耕地。2016年10月1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原告款3000元,该款至今未付,原告遂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等已经本院审查的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用旋耕机为被告耕地,被告应当支付报酬。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应当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立军支付原告李福顺劳动报酬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立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景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