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刑更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朝鲁苏和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朝鲁苏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刑更60号罪犯朝鲁苏和,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蒙古族,人,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三监区服刑。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作出(2010)锡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朝鲁苏和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减刑1年零4个月。执行机关内蒙古锡林浩特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朝鲁苏和在服刑改造中,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记功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朝鲁苏和的陈述,干警和同犯的证言,罪犯奖励审批表等监狱证明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朝鲁苏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朝鲁苏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永 胜审判员 青格勒花审判员 吴 春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萨 如 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