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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路菊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路菊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15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路菊艳,女,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胜,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9023631。负责人:王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进,安徽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路菊艳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502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路菊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路菊艳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上诉人路菊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钱爱民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程亚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於笑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