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执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焦兆智与被执行人黄德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兆智,黄德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8执638号申请人焦兆智,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执行人黄德弟,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申请人焦兆智与被执行人黄德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118民初40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德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焦兆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焦兆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撤销对该案的申请执行,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118民初40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光虎审判员 张道金审判员 李先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陶 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