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7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女,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始,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本区杨行镇杨东村胡家宅XXX号棋牌室内,设置4张麻将桌开设赌场,以“晃晃麻将”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17年2月15日13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刘某某及卢某某等4名赌客(均另行处理),缴获赌资人民币12元及赌具麻将牌1副。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某某、郭某某、秦某、熊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追缴被告人刘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董 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文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