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李东权、闫东俭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李东权,闫东俭,康永中,梁东晓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037号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三一工业城2号楼。法定代表人黄建龙,董事长。被告李东权,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闫东俭,女,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康永中,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被告梁东晓,女,198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权、闫东俭、康永中、梁东晓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东权、闫东俭、康永中、梁东晓银行存款53087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东权、闫东俭、康永中、梁东晓银行存款530874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培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