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梁某与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924号原告:梁某,女,汉族,1984年12月3日生,,贵州省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平,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被告:汤某,男,汉族,1970年9月19日生,,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梁某与被告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梁某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居祥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思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